2006年机械工业面临的新情况和需要重视的问题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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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部分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我国政府与亚洲和非洲一些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协定。
对机械工业关系密切的主要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我国与东盟10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要分别在2010年和2015年建成自贸区;双方对进口关税基本上要降到零。从2005年7月20日起,我国已与文莱、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印尼、泰国等6国双方对部分商品实行协定税率。首批降税的主要机械产品有214种;2006年要继续执行协定税率。其中农业机械行业11种;内燃机行业4种;工程机械行业8种;仪器仪表行业11种;文化办公设备行业11种;石化通用机械行业33种;重型矿山机械行业18种;机床工具行业39种;电器行业38种;机械基础件行业23种;食品包装机械行业3种;汽车行业2种。
要抓住这一机遇扩大出口,选择我国有优势、东盟降税又较多的产品出口。如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内燃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工程钻机、稳定土摊铺机、轴承、模具、密封件、压缩机、液体泵、金属轧机零件及轧辊、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及其零部件、测距仪、经纬仪、气体分析仪、金属材料试验机、400MVA以上变压器、350MVA以上交流发电机、350MW以上汽轮机、水轮机及调节器、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1000V以下的自动断路器和电路保护装置、陶瓷和玻璃绝缘子等。这些产品;东盟6国进口关税都降到5%;为我国产品出口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同时要积极参加每年一次在广西南宁召开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广泛接触,扩大宣传,落实用户。
出口时要注意填写并获得原产地证书(Form E),才可享受减免税待遇。我国企业可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地检验检疫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4、出口退税政策有调整;出口成本将有所降低
国务院2005年8月1日发布《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税比例。在原核定的退税基数上,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负担比例由原来的75:25;调整为92.5:7.5;二是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三是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这项政策调整;使出口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退税款(原规定由地方承担的25%,在不少地方不落实);从而使出口产品成本有所降低;必将调动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二、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