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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创业 政府部门禁止搞“摊派”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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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1月1日起,《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将正式实施:市民创业,政府有政策扶持。 创业有税费优惠 《条例》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三峡库区移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入驻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特色工业园区、都市工业园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依法减免税费。市和区县政府将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众创业的政策扶持体系,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将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四部分组成:部分专项资金、捐赠、基金收益和其他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用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支持技术创新;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及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年检、审核、登记和实施检查中不得强求中小企业接受广告服务和加入各种协会等社会团体,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不得强求或变相强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类法律法规之外的培训、达标、评比、考核、升级等活动。中小企业权益受到损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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